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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承德清代玉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以下简称《宪法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清代玉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珠宝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珠宝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珠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珠宝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珠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珠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珠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协会依据《宪法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需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珠宝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督促珠宝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等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制定和实施珠宝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组织执业评价,形成声誉激励和约束;

(五)制定珠宝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水平标准,开展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实施从业人员分类分层自律管理;制定非准入类珠宝从业人员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规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会员就某某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某某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珠宝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八)对网下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场外市场及场外衍生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九)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某某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十)组织开展珠宝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某某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并建立资质互认机制;

(十一)推动会员加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对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的某某业务活动或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自律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八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九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珠宝市场相关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 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珠宝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某某市场相关业务的珠宝投资咨询机构、珠宝资信评级机构、珠宝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珠宝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三条 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珠宝交易场所、金融期货交易所、珠宝登记结算机构、珠宝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某某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四条  依法从事珠宝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构、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珠宝类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审议权、表决权,特别会员享有审议权、表决权,观察员可享有审议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按程序对协会拟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申请陈述、申辩,对重大纪律处分申请听证;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观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观察员入会、退会,参照会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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